被告代理律师:还原李某某强奸案真相zz

烟中列岫青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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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十二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有责任对恶意谣言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揭露虚假。王某是成年人,但还是个小青年,二审时我多次申请王某父母旁听庭审,均未被批准。王某未享受未成年的待遇,王某不应受未成年的约束。王某的父母应该知道,王某究竟是违法了还是犯罪了?!王某该接受什么处罚?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我九月还是打抱不平的网民,十月才是承办律师。我承办案件后沒有公开发布任何信息,直到二审宣判后委托终止。担任承办律师期间,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件,可结果是法庭错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曾经的辩护人,作为一个热心网民,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在有人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的紧急关口,对这种恶性司法腐败,律协是应该支持律师坚持公正、履行职责,还是要求律师明哲保身、屈服权力、背叛委托人?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请律师的协会做出明确回答!
公开判决书如何定性,要依法办事。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应一律视为法律允许。本案二审判决书与一审有别,当然遵从二审。二审没有明文封存,自然可以公开。如果说错,那是法院的错,和他人无关。“犯罪记录封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为了掩盖真相?公布判决书对谁不利?谁欢迎?谁反对?这场讨论的参与者,不仅关心涉案的未成年人,更关心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关心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航船驶向何方?人民的法律意识被激活了!他们不仅敢于向执法者说不;敢于向司法体制说不;更敢于直指法律漏洞。中国人民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关心自己的法律!此案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个不可忽视案例!这是我国“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之后,又一场持续时间最长,参与最广泛,论战最激烈的大讨论,创造了历史之最。恳请北京律协具有远见,谨慎对待。认清形势(民意),不要干“拔橛子”的蠢事;恳请律协支持律师伸张正义,不要留下遗憾。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被揭穿真相,不愿暴露她听得见车上车下商议出台的话,看得见中介在她上车前已回家;不愿暴露她知道对孩子卖淫羞耻,故进入湖北大厦低头,装做看不见大厅有保安在、看不见有中年女性迎面而过;不愿暴露她没有酒醉不是幼女、是卖淫不是强奸、是手淫不是强奸的隐私,我就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杨某诬告五人强奸并敲诈勒索,她是“施害人”,她不是“受害人”。我是被诬陷冤民王某的辩护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他们委托了我,我不为他喊冤,谁来为他喊冤?我不为他澄清,谁来为他澄清?!
4. “决定”凭空假想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其名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侵犯辩护人的发言权,违法的是法庭。
二审中,律师申请调取证据不准、申请重新鉴定物证内裤不准、申请传“受害人” 出庭质证不准、申请鉴定“受害人”精神疾病形成时间不准、申请传证人出庭作证不准、申请传一审时做了两套矛盾证词的未成年证人出庭确证不准、申请调取王某首次讯问笔录及全部讯问录像不准、当庭提问刑讯逼供不准、对发现的新问题追问不准、申请复制视频证据不准、申请看完监控录像不准、申请列举完证据不准、回击控方辩解不准、及时领取判决书也不准、临开庭才回复申请不被批准,在庭上才告知补充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准质证……,这不准、那不准,还准律师辩护吗? 还准律师执业吗?当理应主持公道的法庭,面对假报案、假口供、执法犯法,假公正,以法律的名义掩盖犯法;对强力抗辩的律师,随意赶、随意拦,公然剥夺辩护权——遇到这种恶性司法腐败,遇到这种特殊情形,律协应当怎么做?因为调取证据不批准,律师调查取证得不到配合,自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被视同非法,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请律师的律协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律师的取证权利!
5. 在法院专辟的媒体采访专区,我一直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指引,在媒体专区向记者反映情况。民警在听我说了不短时间后说了一句话,“说得差不多了,回家吧”,我立刻听劝离开。如果曾有规劝,规劝我的是民警而不是法官。被指刑讯逼供的是个别人,个别人代表不了一个国家机关!
二审中,记者们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立守候了十几个小时,从凌晨到深夜,没有获得有价值的审理信息,只得到了一点花絮。有的记者为了完成任务甚至爬上楼房顶层,这是法制新闻吗,不,这是娱乐!媒体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部分,法治路上与我同行,分工不一,愿景相同。法院应该将获准报道公开宣判的媒体朋友请进法庭,接受监督。如果说当天我有失控,犯错的是法官,承担责任的应该一中院。因为,是法官气急了我、是法庭赶出了我、是法庭违法侵犯了我、是露天环境忙乱了我、是凛冽的寒风吹坏了我、是戒严的氛围吓着了我……失控的责任在法庭,主要责任在一中院。宣判结束后,在寒风中站立守候的众记者终于等来了一位愿意说话的律师,一时间,长枪短炮抢占有利地形、你挤我拥争先恐后抢新闻,能不乱吗?我的资料被抢到地上拍照,我的帽子也不见了。我长跑进采访区,在露天的采访区面对众人,我没有麦克风,我能不喊吗?凛冽的寒风下,我能不声嘶力竭吗?是法庭害我失控,是法院害我丢了律师形象。在二审中,我递交申请、领取文书、申请阅卷等都需要在门外长时间站立等候,践踏律师形象和尊严的是法院。
法官能依法审判,为何我不能依法辩护?法庭能闭门宣判,为何媒体不能依法监督?法官赶我出门,为何我不能表达愤怒?我在法庭专辟的媒体采访区,向记者反映情况,记者有权察看真实材料,我应该用事实和证据说话。我已将隐私的个人属性回避,我没有将材料摊在地上拍照,我没有将病历或通信详单发到网上。……记者的报道有记者的管理部门管,法院的秩序归法院管,真要处分,凭什么处分我?
6. 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会见笔录,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在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我没发现一审中有侦查人员到庭质证。侦查人员未到庭质证,如何能排除刑讯逼供?二审期间,我庭前庭上多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均没有获得批准。我将王某的笔录当成证据提交,并申请侦查人员到庭质证、申请调取走道等监控、申请调取侦查人员提审提票……等等,均没有被批准。连法庭调查都不允许提问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刑讯逼供是如何被排除的呢?“狗链”的证据是怎么排除的?请律协拿出证据来!
7. 警方检测手机内无淫秽视频,可某被告称现场看了;床上被单无污损,可某被告称射精到床上了;电梯内视频王某没有打人,可王某称打人了;小孩不懂什么叫性关系,可称发生性关系了;夜间车内未开灯行驶,前排座称通过车内后视镜看见后排打人了,后排座称听见4人同排的邻座打人了;说杨某一进门就躲到床缝,可地形不支持;说边强奸边手淫,可地形无法实现……是什么原因让小孩们说混话?这些问题谁来解答?
8. 反驳妇科检查证据,是证据抗辩,医学影像不是肖像。病历及检查单,上面均不是杨某的名字。没有身份辨识记录,谁来证明这是杨某的?这样一份没有真实具名、没有身份辨识记录的所谓清洗的“证据”,能作为呈堂证供吗?何况病历是没有输液的患者的,控方称杨某有输液,请大家说说,清洗的病历是杨某的吗? 我一再说都是假名字,已将隐私的个人属性回避,我没有泄露“受害人”的隐私。
9.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不公开审理只是审理过程不公开,宣判应该公开。不公开审理制度要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能盲目扩大保护范围。不公开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涉案人员,而不是保护执法犯法、黑箱操作。不公开审理制度不能变成作伪证的保护伞。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重要,对未成年人客观公正更重要;隐私重要,但公平公正更重要。当民众对真相的索求被隐私所束缚,当未成年人对公平公正的渴求被隐私所束缚,我们应该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高度综合考虑这些问题,站在有效实现公平公正的高度综合考虑这些问题,作出正确抉择。建议立法及有权释法的各部门,尽早出台相应法规,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不留死角。请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来释法!
王某认为自己被诬陷,希望我将真相告诉大家,我答应他二审若维持就曝光。我承诺了,我就应该做到。我曾是二审的辩护人,我有道义将真相告诉大家;我是网民推荐的援助律师,我有义务将真相告诉大家;我是法治中国的拥护者,我有责任将真相告诉大家。王某是成年人,不在封存档案之列;王某被判12年,更不在封存档案之列。王某二审的裁定书依法没有盖档案封存印章,说明一审对王某做档案封存是错误的。王某未享受未成年人的待遇,王某不应受未成年人的约束。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在网上公开成年委托人的犯罪档案,我公开成年人王某的裁判文书没有错。因为一审我没有参加,二审被赶出,一审二审裁判文书都是委托人提供给我的。我已将隐私的个人属性回避了,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的不是我,泄露“受害人”隐私的也不是我。
李某案经过几轮全民围观、造谣与辟谣,已无隐私可言。各个版本的传说,孰真孰假,令人一头雾水。物证缺陷、口供逼真、逻辑混乱,谣言误导国人。诸多事实存疑,社会各阶层争论激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国人对法治的信心,惟有公开才能服众。法院能在一审发布判决,为何律师不能在二审宣判后发布?我只是做了辟谣和澄清的工作,要处分也不至于轮到我。
10. 我的委托人王某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不公正处理,作为律师,我做得不够,我也有错,应该道歉。二审时,我把王某微信的甲乙两人搞错,解读错了,补充辩护意见说错。我曾经误以为不像女声的都是王某,错了就改。其实只有乙是王。微信顺过来是,王某认为杨某未喝醉、杨某不单纯。二审时我沒找到杨女确系卖淫女的证据,所以二审时,我对其身份使用了如果是,并申请鉴定內裤全部DNA,以证实身份。但法庭未准,法庭说与本案无关。二审后我找到证据了,所以喊杨某自首。我要向律协道歉、向王家道歉、向信任我的网民朋友道歉,作为二审律师,我做得不够,我也有错,应该道歉。但是,我不是任何人花钱请的,也不存在与谁闹翻,有人不怀好意地在网上造谣诽谤,伪造我视频中的解说,故意孤立地恶意解读我的辟谣微博,将别人的造谣微博栽赃给我,有些人在我的辟谣声明发过后还要继续传谣……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必须加倍努力工作,澄清谣言,还原事实真相,摘除强加在委托人王某身上的不实罪名。我要声明:沒有任何人抢过杨女士的包,下车出门离桌外出时离开自己视线时,她一直提着自己的包。当她在进电梯前在监控前突然又弯下腰称要吐时,善良的王某扶起她接过她的包。可怜的穷孩子,这一扶,扶出了十二年。上楼电梯李某有一个假打动作,杨某低着头脸朝下,不可能打到脸。小魏看到假打,不好意思的笑了。房间里沒有暴力,我没有看到杨女士在房间说过要报警,我从未在视频中在电梯鏡內看到杨女士面部有伤。我沒看到王某有在房间拍淫秽视频, 王某也没有换过床单,我没听说警方在什么棉球中检出李某DNA,我没有看到有人控制车门,车内也沒有暴力。我发誓,网络造谣不停,我就辟谣不止。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 申辩人:周翠丽
2014-2-9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菜,要辣的才过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