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大权势逼人,落难学子泣血长歌……
<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有关西北工业大学和国营148厂的侵权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分别采取了回避和扭曲认证的方式,使得本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的其它证据材料失去了名誉侵权纠纷的相关性;这样,原审法院以“无相关证据”为由对程靖龙的诉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貌似依法办案。
对冤假错案大声说,“不”!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靖龙(曾用名,凡仁)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7 号。
法定代表人:姜****,系该校校长。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国营148厂(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嵯峨乡张邢岳村。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原告程靖龙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7日(2010)碑民一初字第624号判决,认为关键证据材料所证事实情节被回避或扭曲认证,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认定西北工业大学1996年承认“程靖龙同学93年来被世俗认为患精神病纯属误解。”的事实情节;
2、依法认定国营148厂强迫程靖龙前妻作为其“指定代理人”,出庭完成根本没有“争议内容”和“申诉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的事实情节;
3、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有关二被上诉人侵权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分别采取了回避和扭曲认证的方式,使得本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的其它证据材料失去了名誉侵权纠纷的相关性;这样,原审法院以“无相关证据”为由,对上诉人的诉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貌似依法办案。
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陈述了如下事实情节:
1993秋上诉人在西北工业大学读大三时,自己在多个学科领域有超前见解并向学校提出特别申请,却被学校误解送往大雁塔精神病专科医院。随后的4年零5个月里,上诉人被迫休学两次,持续接受精神病药物的治疗,期间上诉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患有精神性疾病。摆脱精神病药物控制一个月后,即1998年5月上诉人被西京医院鉴定“精神状态正常”。
1996年,西北工业大学的多位教授学者给予上诉人以积极评价,特别是西北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老师王明礼教授给予了书面肯定。同年7月,西北工业大学出具证明承认“程靖龙同学93年来被世俗认为患精神病纯属误解。”但拒绝与上诉人家人沟通,致使上诉人的家人对这一事实真相一直不知情,继续把上诉人当精神病人对待。西北工业大学怠于履行先行为义务,放任了有关上诉人“精神异常”的不实传言的恣意传播,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毕业前就因此丢掉了一份去咸阳工作的机会。毕业后,上诉人的家人不顾上诉人坚决反对,到上诉人工作的地方住下,常把精神病药物偷偷放进上诉人的饭菜中,严重干扰了上诉人的正常工作,使得工作单位认为上诉人无力胜任工作。上诉人无奈辞职。1998年7月上诉人辞职后,国营148厂以上诉人患有精神病为名,采取了包括针对上诉人个人指名道姓通知所有门卫禁止放行由其亲属代为交涉办理业务、放火栽赃、非法拘禁、身体伤害、用“警车”押送上诉人夫妇回家、强迫上诉人前妻作为“指定代理人”自编自演劳动争议假象、伪造上诉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证明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上诉人持续进行打击,造成上诉人社会评价进一步急剧降低,名誉严重受损的事实以及此间上诉人母亲蒙受羞辱而死亡、家庭内部误解严重、小家庭被拆散、上诉人随后一直无法正常生活就业,直至2010年2月常州电视台以《埋没的青春》为题的正面报道给了上诉人通过诉讼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的事实。
一审中,针对第一被上诉人,上诉人主要提供了1996年7月西北工业大学承认“纯属误解”的证明,1996年9月其父继续哄骗其吃精神病药的证明, 1998年上诉人的第二份工作机会受到严重威胁后要求西北工业大学出面澄清事实时学校敷衍性的写给国营148厂人事处称“有关该同志的其他说法是毫无根据的”与1996年的证明内容相矛盾的证明,1998年5月西京医院鉴定上诉人“精神状态正常”的医学证明,1999年上诉人遭国营148厂借精神病之名打击致上诉人母亲死亡后再次找西北工业大学要求出面澄清事实,学校出具的遭遇重创后上诉人积极寻求学校帮助以沟通家庭误解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回避了起关键作用的承认“纯属误解”的证据材料,使得其他证据材料失去名誉侵权纠纷的相关性。
一审中,针对第二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了1998年12月国营148厂多单位协同逼上诉人夫妇搬家印证着上诉人与国营148厂当时“处于对峙情形”的证据,1999年2月国营148厂公安处对上诉人实施身体伤害的证据(由于第二被上诉人一审时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质证,庭审时遗漏举证),1999年8月国营148厂强迫上诉人前妻作为其指定代理人,出庭完成根本没有“争议内容”和“申诉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及随后上诉人前妻于绝望中要求与上诉人离婚的证据,1999年11月国营148厂职工医院造假形成的称上诉人患“躁狂性精神症”医学诊断证明,还有国营148厂退休职工梁某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在国营148厂承受打击的几年里的群众眼里的事实真相(担心报复,梁某未能出庭)。由于客观上的取证困难,该证据链缺乏“对峙前”国营148厂散布上诉人“精神异常”的流言和放火栽赃的相关证据,及“对峙后”国营148厂用警车押送上诉人夫妇回乡下老家,上诉人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及上诉人母亲蒙羞死亡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扭曲认证了一审时本该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该裁决书载明给上诉人安排了“指定代理人”,同时欠缺“争议内容”和“申诉请求”,明显存在疑点。在一审判决中将其认定为“1999年程靖龙因劳动争议纠纷以凡仁的名字将该公司申诉至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将上诉人与国营148厂之间存在的“名誉权纠纷”错误地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使得其他证据材料失去了名誉权纠纷的相关性。
多年来上诉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颠沛流离中收集和保全了相关证据,尽管因客观原因大多数原件已经遗失,但这些证据材料基本上可以形成证据链。最近,上诉人又收集到了“对峙后”国营148厂用警车押送上诉人夫妇回乡下老家,和上诉人的社会评价因此急剧降低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及上诉人母亲蒙羞死亡等事实的证明材料。上诉人还收集到,时至今日,宏远公司依旧承袭着国营148厂针对上诉人个人禁止进入厂区的“特别政策”的相关证据。
2、原审法院以西北工业大学只是把错误资讯“通报给特定的人”替西北工业大学推脱责任,但对于该特定的人即上诉人的父亲当庭提供的证词和证言中有利于上诉人的部分,未予采信,严重扭曲了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3、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原审法院未予理会。共同经历打击的当事人因为怕被报复而不敢为上诉人作证,相关机构拒绝上诉人查阅资料以及亲人对自己的深深误解,这些客观原因致使上诉人自行收集证据极为困难,然而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申请竞置之不理。近日,上诉人收集到国营148厂打压证人的证据,将继续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上诉人原妻,对其证言予以核实以确保认清案件基本事实。
4、上诉人收集到的新证据和待贵院依职权调查上诉人原妻必然得以确认的“证人证言”将使得一审时存在缺口的证据链成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均实施过损害上诉人名誉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至最低,并对其生活和正常参加社会就业造成了近于毁灭性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于一审时第二被上诉人未曾质证,新增证据又主要针对的是第二被上诉人,为了避免事实上的一审终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靖龙
2010-12-10
附:1、上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材料4份。
3、照片一套五张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只要法院不回避这一事实情节,具体判决怎样,我就认啦。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有关西北工业大学和国营148厂的侵权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分别采取了回避和扭曲认证的方式,使得本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的其它证据材料失去了名誉侵权纠纷的相关性;
这样,原审法院以“无相关证据”为由对程靖龙的诉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貌似依法办案。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1
另外,学校还开通了官方微薄哦~你懂的。
生命是一个人的旅程……总有人离开……总有人到来……
“靖龙同学93年来被世俗认为患精神病纯属误解”
希望最终结果能复原事实!
高数的感觉就像这种问题:小明以3米每秒的速度去1000米外的超市,已知风速是5米每秒,红灯要等30秒,沿途会遇到4个红绿灯,求小明去超市会买多少个灯泡?
这个是西工大官方BBS:http://bbs.nwpu.edu.cn/npubbs/
这个是校内各单位留言板:http://info.nwpu.edu.cn/structure/New_Channel_1/lyb.htm
事究竟、度无极、到彼岸 http://bbs.openlab.net.cn/blogs/ayd/default.aspx
现在我正赶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去办理上诉费用相关事宜,这样才能使得上诉行为得到法律上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我的情况属于免交费用的情形,可一审时家里人很不乐意配合,村里开个经济困难的证明都难。
这次,我拿到了。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司法救助,离我们有多远?
人到绝处,才知道“救助”意味着什么!
今天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免交上诉费申请》。“司法救助”的窗口,一直缺人,后来一个工作人员对我说“法官不在,星期三来。”我心里有顾虑,周四是交费的最后期限,不交则按放弃上诉论处。到时候万一不同意免交,我就没有时间采取补救措施了。
当“司法救助”成为空谈,冤大仇深的国人,出路将在何处?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建议此贴转发至新华网论坛,网易论坛,凤凰网论坛等知名论坛。。。
本着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原则,要求发帖人务实求真。。。
坚决打击任何权势造成的冤假错案。。。
不明真相的我。。。
出城念大学....
多谢支持,本人常以真面目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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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诉讼的路越走越艰难,我寝食难安。
一个声音开始在我的灵魂深处发问:新中国的法律对弱势人群到底意味着什么?
当“羚羊”被“豺狼”咬伤,向“老虎”申诉时,会有怎样的结局?
“老虎”噬尽“羚羊”从伤口滴出的最后一滴血后,它会说:“要是你继续活着,森林里该有多和谐。”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从小面对国旗敬礼,一直歌唱“***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
一直以为,自己就是活在阳光下的“小红花”……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十多年前,主要经办我的事的材料学院党委副书记李杰老师,据说现在已到生命学院当书记啦,
面对我的质问,不以为然,说:“你想咋就咋,到法院告也行。”
对这话背后的潜台词,今天我终于有所领悟。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那一年,苍井空还是处女,冠希还没有相机,李刚还没有儿子,菊花只是一种花,企鹅不是qq,2B我只知道是铅笔,买方便面还有调料,杯具只是用来刷牙,黄瓜香蕉只是用来吃的,教授还不是叫兽,太阳还不叫日,领导不会写日记,鸭梨还没有这么大,肚子大了知道是谁的,我们还相信真情。
谢谢“飞翔的猪”,ol正常运营的时期,我不会选择其它“西北工大”的网站了。
这是我能用以表达对ol的感恩之情最实际的做法。
“”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龙哥,看你在这的时间也不短了,给你啰嗦两句。
你的事情多多少少大家都了解了一些,我个人认为,你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西工大和你家人要负主要责任,但也有你自己本人的一些因素。
首先,你的一些做法很难容于现在的中国,依我个人之见,你这样一直诉讼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原因很简单——仅仅靠你个人的力量要想告赢西工大和一个军工单位简直是痴人说梦——这和事实无关——你懂的。
其次,你不要认为靠你自己就可以给大家什么一个警示,或者唤起什么中国的法律精神,想想谭嗣同之类的,你就应该知道这是扯淡。中国和中国人历来最不缺的就是看客,你真没折腾的必要。我认为现在的中国,本质上就是一个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你一个人什么也改变不了,既然如此,真心的劝你找个工作,安定下来,不要再做没有任何意义的抗争了,对于结果注定的事情,你挣扎有什么意义?
不要再让自己的家人为自己担心了,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龙哥,你就认了吧。你从此不折腾,至少以后不会杯具,你要是继续折腾下去,那就是你一辈子杯具,除此以外,其它绝不会有任何改变,西工大依旧是西工大,中国依旧是中国。
羽族之长,名为凤凰,一日失雌,三年感伤。虽有众鸟,不为匹双,身远心近,何曾相忘?
你的话语很诚恳。多谢了。
可我真的不甘心就这样沉默至死,
如果我的号叫于事无补,如果现实的中国,还不能包扎我人生的伤口,
我愿用我的血,染红强权遮羞的长袍。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不如好好找个工作,然后爬上去,等做到李刚那么大的时候,把以前整你的人,把他们家18辈子都整死。这才是正道啊!
我在“哈工大”与“北航”也开博了,也站稳了脚跟。
请问还有哪所高校,我可以去但还没有去?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
“笑老鼠”,虽说我不知道你具体是从哪个洞里出来的,但是可以肯定,你必是“鼠目而寸光”!
如果你真的读完过我的帖子,你就会明白,帖子发到外校网站,丢的是tm谁的人。
明知不可为,为之无憾;貌似不可为,坦然为之。